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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茶叶城涨租加收赞助费 上百商户齐停业

日期:2014年10月25日 18:13 来源:新快报 作者:


有茶商称赞助费根据位置和面积而定,从22万到40万元不等,而5年前入场费仅7万元左右

“我们根在这里,怎么舍得走呢?”广东芳村茶叶城一楼的商户张女士一声叹息。10月23日上午,芳村茶业城的茶叶经销商户集体停业,要求茶业城对物业铺租及“赞助费”大幅度涨价给予答复。新快报记者昨日现场看到,大多数商户门窗紧锁。茶叶城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开董事会商量解决办法,28日前后将会公开回复。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文/图

租金 12月起每年加一成左右

作为茶叶市场的风向标,昨日广东芳村茶叶城人烟稀少,大多数商家门窗紧锁。新快报记者现场看到,路边还停放着四五辆警车,茶叶城保安数量也比往日增加了不少。

对于集体停业的事情,不少商户三缄其口,“那天有不少人被警察带走问话了”。当问及具体细节时,还开着门的几家商户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了采访。

新快报记者在一楼的某家商户外看到,大约七八位商家围坐在茶桌前,正商量“对策”。其中一位张女士对记者表示,目前茶叶城的商户大多在2004年到2005年左右进场,根据协议,各家商户每5年签一次约。

据张女士提供给笔者现场的通知上写明,其33㎡面积的铺位将于2014年10月30日到期,从年底开始每年的租金都要上涨10%左右。通知显示,“受业主委托,要求商户于10月15日前到物业公司续签《租赁合同》,逾期当自动放弃租赁权处理”。在新的合同内,从2014年12月1日起算,月租金逐年上浮,每个月分别为7359元、8254元、9248元、10342元、11569元,物业管理费为663元/月,落款为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最让商户气愤的还要数“赞助费”,即业主要收取市场设施维护费、宣传推广费38万元。“少则20多万,多的甚至要交好几十万呢!”张女士说。

在场的茶商表示,所谓的“赞助费”根据每间商铺的所在位置和面积,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22万、25万、38万和40万元不等。“5年前的入场费是5万到7万元左右,这次突然变成了38万元。”

有茶商更称,即使商铺转让,还要收取3万元的“更名费”。而不少茶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对于上述各种费用,均未收到过物业开具的发票。

茶商 已扎根茶叶城不愿离开

面对突如其来的加价,茶商们十分心寒。“十年多了,我们刚刚来的时候,芳村还是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2004年初的时候消防、环卫等等都是我们一起掏钱做的,现在说涨价就涨价。”茶商古先生表示很不合理。

新快报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大多数商户均已扎根芳村,希望得到业主合理的解释,不愿意离开。“这里有我们的心血,我们一点一滴建立起来的小店,我们在这里营生,房子也就在附近,刚刚做了按揭,小孩也在附近上学,我肯定不走。”张女士叹息道。

2009年,各商家也曾与业主续约,“当时租金和赞助费也都一定程度地上涨了,但当时还是理性范围,我们可以接受。现在的涨幅已经超过我们承受范围了。”古先生补充说。

就此问题,昨日新快报记者采访了芳村茶叶城及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开董事会商量该事情的解决办法,在28日前后将会公开回复,对于加租的原因则解释为“正常的商业行为”。

市场 近年行情低迷雪上加霜

“一个店面要几十万的装修费,这两年我们赚的钱一大半都交了租。按照去年的行情这样贵的租金几乎我们要白做了。如果按照明年的行情来看,我们根本赚不来那么多钱,甚至要赔钱了。”茶商李小姐对新快报记者抱怨说道。

近两年的茶叶经销情况不理想,市场低迷,商户经营压力倍增。“主要是受到减少‘三公消费’及茶叶电商的影响,我们去年的销售收入降了八成左右。”张女士透露说。

“我们就是维持经营,也为芳村茶叶市场的培育、带来客源做了相应的贡献。”李小姐表示,尤其在经营困难时期,突然大幅度涨价,会将他们逼上“绝路”,希望可以相应调整价格,以得继续经营生存。

茶业城概况

广东芳村茶业城的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3.6万平方米,经营面积达3.2万平方米,全场有产权式商铺近400个,包括独立封闭式商铺和开放经营铺位,本次涨价涉及金额约1.5亿元。

■律师说法

“赞助费”没法律依据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认为,收取“赞助费”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物管费定价和调价是市场行为,不在物价部门的定价目录内,而物业管理费只是政府指导价。所以,“承担物业管理费的租户,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取得物权的业主才享有租赁法律关系中议价权利。对于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权益,租赁户没有直接议价权。他们如果有异议,也只能集中起来与业委会、管理公司协商。”

但是,肖律师也表示,任意涨价也是违法行为。不过“如果租赁合同关系期满,不租给商户也是可以的”。

此外,针对物业没有给商户开具发票一事,肖律师表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律师还建议物权人、物业管理方、租户三方协商,切勿采取过激的行为,影响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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