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评防
8月11日上午,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平市原市委书记杨评防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杨评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杨评防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杨评防利用其担任桂平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卢某等10人给予的现金、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8.2115万元。另外,杨评防在明知相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仍要求桂平市国土资源局暂缓收取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免除相关公司的违约责任,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75.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评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08.211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评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75.36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杨评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评防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被调查前退还部分赃款、赃物给行贿人(退还部分款物已从行贿人处予以追缴),剩余部分赃款被告人杨评防家属已全部代为退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杨评防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其滥用职权罪成立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评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杨评防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原标题:桂平原市委书记杨评防受贿滥用职权获刑10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