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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 未触及个税改革要点

日期:2018年03月06日 13:48 来源: 凯迪社区 作者:周蓬安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都会铺天盖地,尤其是建议大幅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下的费用扣除标准(误传为“起征点”),近乎天天上“头条”。今年“两会”刚开,就有全国工商联“建议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则“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1万”。

    每次看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财经类专家学者谈个税“起征点”时,我总感到相当无奈。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免征额”)误传为“起征点”,已不是学术上极不严谨的问题了,因为这两个概念完全是南辕北辙。而笔者十多年来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基础知识普及工作,无奈人微言轻,敌不过强大的专家、学者团队,也敌不过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巨大影响力。

    但笔者还是要将10年前所写《个税哪有起征点?专家学者请自重》一文的重点内容,结合此后发生的一些政策变化,再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让更多关注税收改革的代表、委员们,规范使用税收术语,以免误导官员甚至学者也那么信口开河: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比如某地规定饮食业每月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如果月营业额仅有19999.99元,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月营业额已经达到20000元,就得按3%的税率缴纳20000*3%=600元的增值税,20000元以下的部分不能免税。这项明显不合理的政策,也给征税人与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矛盾。需要说明的是,此前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而几年前又延伸至小微企业,解释似乎也有变化,但道理都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而“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具体到目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扣除“五险一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务院特殊津贴等法定税前扣除项目后,3500元以下是不用缴纳个税的,这3500元的标准,其实就是免征额。按照目前税法,如果您在“税前扣除”后还有3600元,只需要就超过3500元部分的那100元按3%税率缴纳3元个人所得税即可。

    不难看出,“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笔者之所以提出“纠缠免征额,未触及个税改革关键点”这么个观点,一方面,因为目前个税3500元“免征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个“免征额”下,绝大多数职工并不需要缴纳个税,想交个税还没有资格,而党政事业单位、国企、外企职工作为个税主力纳税人,目前税负应该也是可以接受的。若将免征额调高至7000元,对于月薪万元的职工而言,也仅仅减少纳税245元;若将免征额调高至10000元,对于月薪1.3万元的职工而言,也仅仅减少745元负担。也就是说,提高个税免征额,对高收入者减少的费用并不明显,对中等收入群体也没有增加多少实质性的好处,而财政资金的减少还会降低社会对穷人的救助能力。

    在这里我还要顺带提醒代表、委员们,低收入群体更需要减轻税收负担。别以为中低收入者不缴个税就是没缴税,实际上我们的每一次消费都在缴纳税款。 比如您花1000元买了一部手机,其中就有145.30元的增值税。

    一些企业主经常牛逼哄哄地吹嘘自己缴了多少、多少税,其实他们仅仅是纳税人,而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人,即税收术语“负税人”。这145.30元增值税的负税人是普通百姓,而纳税人则是厂家和商家。 因此,为减轻普通家庭负担而呼吁减税,还不如呼吁降低增值税税率,那样会更容易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另一方面,目前个人所得税仍有更多急需修改的地方,提出改革建议应该“划重点”。比如目前将个人作为计税主体,绝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就无法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如一大家子就一个人有收入,因为工资较高就需要缴纳个税,而这个家庭的人均收入很低。笔者此前曾建议,可以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再辅以家庭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再比如目前个税税目“劳务报酬所得”,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开征至今,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一次未变,而个税免征额则从800元先后调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目前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也就是说,你收到1000元讲课费,在20年前需要缴40块钱个税,20年后仍要交40元个税。替居民小区处理垃圾的农民,取得1000块钱转运费,还要缴纳个税,不用我细分析,大家以为这合理吗?

    还有就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在年终需要单独申报之规定,因为这是2006年出台的规定,如今这个群体也不知道增长了多少倍,而标准却始终不变,也增加了基层负担,增加了税收成本。

    中国因为在近20年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各种涉税指标也理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而不是像“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这样“20多年一贯制”,这无疑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们更应该关注的地方。

原标题:纠缠免征,未触及个税改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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